盐湖股份重组什么时候开始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宁中院”或“法院”)裁定受理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湖股份”或“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盐湖股份管理人(内容详见2019年9月30日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披露的《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1)。进入重整程序后,管理人、公司依法履行职责,稳步推进各项重整工作。2020年1月17日,盐湖股份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召开,分别表决通过了《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内容详见2020年1月17日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披露的《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8;《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9)。2020年1月20日,西宁中院裁定批准《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终止盐湖股份的重整程序。目前公司已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各项执行工作正有序推进。现将有关执行情况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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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整计划》执行进展
因《重整计划》已获法院裁定批准,公司已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后续,公司将在法院、管理人的监督、指导下,根据《重整计划》的相关规定,尽快完成《重整计划》执行。
(一)继续筹备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相关工作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公司将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盐湖股份现有总股本278,609.06万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9.5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264,678.61万股股票。管理人就转增股本事宜持续开展相关筹备、办理工作,并于日前陪同西宁中院前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资本公积金转增手续。
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权登记日为2020年3月30日,转增股本上市日为 2020年3月31日。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是执行《重整计划》的需要,与一般情形下的上市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存在明显差异,故对本次转增的股本,不再对公司股票进行除权处理(内容详见2020年3月24日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披露的《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整计划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实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1;《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股票价格不实施除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2)。
(二)抵债股票登记工作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完成后,相对应的股票将登记至债权已经西宁中院裁定确认的债权人指定的证券账户。部分债权人的债权金额未经最终确定的,其相应的预计可受领的股票将预留至管理人证券账户,待债权确认后再行分配。
二、风险提示
(一)公司股票存在暂停上市的风险
因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负值,公司股票已于2019年4月30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2019年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继续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暂停上市的风险。
(二)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1. 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且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即2020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一)至(五)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
(2)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3)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
(4)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5)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
2. 法院已裁定批准了《重整计划》,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若公司顺利完成《重整计划》执行,将有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若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公司仍存在被西宁中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三)公司2019年度业绩存在大额亏损的风险
2020年1月17日,公司管理人与青海汇信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资产收购协议》,以30亿元的价格协议 *** 盐湖股份的资产包,资产收购价格相较于盐湖股份账面值和评估值较低,由此将可能导致公司产生较大的资产处置损失,增加公司2019年亏损,对公司2019年年度业绩造成大额亏损。具体损失目前暂无法确定,公司将严格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损益,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内容详见2020年1月17日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披露的《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管理人与汇信资产管理公司签署资产收购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0)。
经公司财务部初步测算,公司2019年度业绩预计亏损在432亿元至472亿元之间(内容详见2020年1月11日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披露的《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0-011)。公司同时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信息,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中科院青海湖研究所研一要去科大上课吗
之一年在北京上课,在中科院研究生院,后两年回所。
中国科学院青海盐湖研究所坐落于青海省会西宁市。青海盐湖所创建于1965年3月,在中国化学家柳大纲院士和地质学家袁见齐院士的带领下开始了柴达木盆地的系列勘察与研究,迄今为止是中国唯一专门从事盐湖研究的科研机构。
根据2015年12月研究所官网显示,中国科学院青海盐湖研究所有在职职工257人,其中中国科学院院士1人,有省部级重点实验室4个,青海省级研究开发中心1个,有在读研究生108人,在站博士后5人,其中博士研究生30人,硕士研究生78人。
2017年12月,评选为之一批全国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
青海省盐湖资源开发与保护条例
之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有效保护盐湖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盐湖资源的开发与保护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盐湖资源,是指富含钠盐、钾盐、镁盐、锂盐、锶盐等,以及含有铷、铯、碘、溴、硼等元素的单一组份或多组份共(伴)生的盐类矿产,包括地表卤水和地下卤水。第四条 盐湖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第五条 盐湖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的方针,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第六条 开发盐湖资源应当遵循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赔偿,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保护盐湖资源和矿区生态环境。第七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规模开发盐湖资源。
投资开发盐湖资源享受国家和省人民 *** 制定的优惠政策。第八条 鼓励矿业权人进行盐湖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研究和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开发盐湖资源,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人民 *** 给予表彰奖励。第九条 省人民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盐湖资源开发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负责全省盐湖资源的执法监察工作。
盐湖资源所在地的州、市、县人民 *** (行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盐湖资源开发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保、科技、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在各自的法定职责范围内做好盐湖资源开发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 勘查盐湖资源,由省人民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法定权限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第十一条 开采锂、钾、锶、镁、硼等重要矿种,由省人民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零星分散的钠盐,由州人民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第十二条 省人民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盐湖资源利用和保护的总体规划。
矿业权申请人应当根据总体规划,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勘查、开采方案,按审批权限,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开采方案应包括开采规模、采矿技术、综合利用、地质环境保护和老卤、生产(选矿)尾液、尾盐的排放等内容。第十三条 采矿权人应当根据批准的开采方案开采盐湖资源,并按照批准的开采量建立相应规模的盐田,不得超采。第十四条 开采盐湖资源应当采用先进技术,修建隔离式盐田,禁止使用沟槽盐田、薄膜盐田。第十五条 开采盐湖资源应当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报送审批制度。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提出的保护措施,组织实施保护工作。
老卤和生产(选矿)尾液、尾盐的排放应当符合开采方案的要求。第十六条 开采液体盐矿实行动态监测制度。采矿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对卤水水位、水质、开采量等实施动态监测,并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资料。
采矿权人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矿区监测设施。第十七条 开采盐湖资源应当根据盐湖矿床类型和开采方案,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采用成熟工艺综合回收,提高资源利用率;对暂时不能综合回收利用的矿产,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第十八条 开发盐湖资源应当向规模化、集约化生产经营方向发展,禁止粗放型生产经营。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勘查盐湖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盐湖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拆除其工程设施,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超出批准的开采量开采盐湖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超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盐湖集团王兴富
王兴福,男,1962年出生, *** 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2002年12月至2008年5月任青海盐湖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2003年3月至今任青海三元钾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08年5月至2011年3月任青海盐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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