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2015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有哪些
一:论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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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医(药、护、技)师职称评审条件:获得副高级任职资格以来青海省职称评审业绩规定,在全国核心期刊(正刊)和本省省级医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高水平、高质量论文或获得科技进步奖,具体要求如下:西宁地区具备下列一项即可:
(1)核心论文3篇。
(2)核心论文1篇,省级论文5篇,其中本省省级医药期刊论文3篇以上。
(3)核心1篇,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三等奖项1项。
(4)核心1篇,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四等奖项2项
(5)核心2篇,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1项,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1项(前3名、以项目申请书为准)。
(6)核心2篇,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三等奖1项,四等奖1项。
(7)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二等奖1项。
(8)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三等奖2项。
西宁市青海省职称评审业绩规定的大通、湟中、湟源三县:省级论文5篇;其中本省省级医药期刊论文3篇。
海东地区:省级论文5篇,其中本省省级医药期刊论文3篇。
三类地区:省级论文4篇,其中本省省级医药期刊论文2篇。
四类地区:省级论文3篇,其中本省省级医药期刊论文2篇。
二:计算机要求
晋升副、正高级任职资格,须获得省人事部门组织青海省职称评审业绩规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免试范围: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上;玉树、果洛州地区,海西州天峻县、唐古拉山乡,黄南州泽库县、河南县;参加人事部、信息产业部组织青海省职称评审业绩规定的全国计算机软件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合格及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计算机专业大专毕业。
三:英语要求
外语水平考试要求:申报晋升高级职务须获得职称外语A级考试合格证;外语免试范围:男50 周岁、女45周岁以上;从事藏(蒙)医(药、护、技)专业和西宁市、海东地区乡以下卫生院、化隆县及六州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务以来,获得博士、硕士学位者;出国研修一年以上或参加国家托福、EPT、WSK、BFT等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者。
青海中级工程师职称评定条件?
申报材料清单
1.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 (中、初级一式两份)、附件表(一式一份);正表中主要工作业绩一栏要填写详细、具体。
2.上一年度的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 。
3.专业论文和业务工作总结。
专业论文要求:
(1)必须亲自撰写,不得抄袭。
(2)要结合本人工作和岗位实际。
(3)字数不少于 3000 字。
业务工作总结要求:
(1)要把自己工作的经历写清楚。
(2)要把负责或参与的主要项目写清楚。
(3)要把发表的论文或取得了哪些主要成果、奖励写清楚。
(4)字数不少于 1500 字。
4.交验毕业证、初级职称证原件。
5.《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能力测试合格证》;
6.其它能反映本人工作能力和重要业绩的相关材料。
7.一寸彩照6张,身份证,学历证复印件各两份。
凡不按上述要求备齐相关材料的,概不受理。
评职称需要业绩吗?
需要。
职称评审业绩证明要提供:任现职以来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业绩、贡献方面的材料、证书、获奖证明等。
凡申报材料中所提及的业绩,均须提交上述相应的证明材料进行佐证。若在任现职称期间工作单位有变动,应提交由原工作单位盖章的业绩证明。业绩佐证只要是能够提供有效佐证材料,在派遣单位的所有业绩都给予认可,是不会影响职称评定的。
青海省申报卫生专业高级职务资格论文和学术成果要求?
根据关于2016年青海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申报工作通知 青卫人〔2016〕123号规定如下:
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继续执行《青海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青卫人专〔2004〕32号) ,若有关条款与新出台的政策不符,则以新出台的政策为准。
青海卫生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论文要求具体如下:
(一)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西宁地区具备下列一项即可:
(1)核心论文2篇。
(2)核心论文1篇,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四等奖1项。
(3)核心论文1篇,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1项,市(厅)级科技成果1项(前3名,以项目申请书为准)。
(4)本省省级医药期刊论文2篇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四等奖1项。
(5)核心论文1篇,省级医药期刊论文3篇,其中本省省级医药期刊1篇。
(6)省级论文5篇,其中本省省级医药期刊论文3篇以上或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3项(前3名,以项目申请书为准)。
(7)本省省级医药期刊论文3篇,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1项(前3名,以项目申请书为准)或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四等奖以上1项
(8)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以上奖项1项。
西宁市的大通、湟中、湟源三县:省级论文3篇,其中本省省级医药期刊论文1篇。
海东地区:省级论文3篇,其中本省省级医药期刊论文1篇。
三类地区:省级论文2篇,其中本省省级医药期刊论文1篇。
四类地区:省级论文1篇。
藏(蒙)医(药)专业论文要求:
西宁地区:省级论文3篇,其中本省省级医药期刊论文1篇。
海东地区:省级论文2篇,其中本省省级医药期刊论文1篇。
三类地区:省级论文1篇。
四类地区:参加省学术会交流论文1篇。
盲人 *** 专业:参加本地区学术交流论文2篇。
(二)主任医(药、护、技)师
西宁地区具备下列一项即可:
(1)核心论文3篇论文
(2)核心论文1篇,省级论文5篇,其中本省省级医药期刊论文3篇以上。
(3)核心1篇,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三等奖项1项。
(4)核心1篇,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四等奖项2项
(5)核心2篇,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1项,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1项(前3名、以项目申请书为准)。
(6)核心2篇,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三等奖1项,四等奖1项。
(7)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二等奖1项。
(8)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三等奖2项
西宁市的大通、湟中、湟源三县:省级论文5篇;其中本省省级医药期刊论文3篇。
海东地区:省级论文5篇,其中本省省级医药期刊论文3篇
三类地区:省级论文4篇,其中本省省级医药期刊论文2篇。
四类地区:省级论文3篇,其中本省省级医药期刊论文2篇。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第四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第五条 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
各职称系列国家标准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地区标准由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
单位标准由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标准、地区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
地区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等按照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
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第七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申请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为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
(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高级职称评审专家;
(四)具有开展高级职称评审的能力。第八条 国家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
国务院各部门、中央企业、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等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其他用人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
申请组建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条件以及核准备案的具体办法,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国务院各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制定。第九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按照专业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人数,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调整。第十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本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
(四)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
(五)能够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
评审专家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第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和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建立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在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内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评审专家组成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参照本规定第八条进行核准备案,从专家库内抽取专家组成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再备案。第十二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可以设立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或者指定专门机构作为职称评审办事机构,由其负责职称评审的日常工作。
青海省初级职称评定怎么办理?
西宁市人才开发交流中心初级助理工程师即初级职称评审
申报条件及相关事宜
一、受理范围
在西宁市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流动人员及档案在我中心 *** 人员。
二、申报条件
1)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可申报助理工程师,档案需存放至我中心;
2)大专院校毕业见习期满从事本专业工作两年可申报助理工程师;
3)本科院校毕业见习期满可申报助理工程师。
(见习期为一年)。
三、提交材料
1)符合上述申报条件者,全日制本科、大专学历者需填写《青海省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一式两份;中专、五大类毕业生,需填写《青海省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两份;
2)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学位证复印件一份;
3)近期免冠小2寸彩色证件照1张;
4)有继续教育证书者需提供原件;
5)其他条件以当年职称评审文件的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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