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2022年职称评审时间
对于通过考试和认定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考试和认定通过之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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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材料时间为2023年1月至3月,2023年6月底前完成评审。
青海省发展中医藏医蒙医条例(2020修正)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扬祖国传统医学,促进中医、藏医、蒙医(以下简称中藏蒙医)事业发展,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中藏蒙医和其他传统医的医疗、预防、康复、保健、教育和科研等活动。第三条 发展中藏蒙医应当坚持保护、扶持和创新的原则,继承和发展中藏蒙医的特色与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实现中藏蒙医现代化。第四条 省人民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管全省中藏蒙医的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藏蒙医的发展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发展中藏蒙医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有关部门及组织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开展中藏蒙医对外交流与合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在发展中藏蒙医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保障措施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把发展中藏蒙医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和区域卫生规划,合理配置中藏蒙医资源,逐步完善中藏蒙医医疗、教育、科研的管理和服务体系。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中藏蒙医事业的投入。
中藏蒙医事业费和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及有关部门应当把中藏蒙医医疗机构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农村牧区中藏蒙医作,发挥县中藏蒙医医院的带动和指导作用,鼓励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医生运用中藏蒙医防病治病。第十一条 鼓励省内外社会力量捐资、投资发展中藏蒙医事业。鼓励外国的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资、合作、合资等方式,发展中藏蒙医事业。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有关部门进行下列活动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中藏蒙医专家参加:
(一)中藏蒙医科研课题立项、成果鉴定和评奖;
(二)中藏蒙医专业技术职务评定;
(三)中藏蒙医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综合评审;
(四)中藏蒙医医疗事故鉴定。第三章 医疗机构与人员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逐步使中藏蒙医医疗机构的占地面积、业务用房、人员结构、医疗设备、管理水平、技术质量等,达到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标准。第十四条 中藏蒙医医疗机构应当坚持以中藏蒙医为主,加强特色专科建设,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综合服务质量。第十五条 开办中藏蒙医医疗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进行执业登记后,方可执业。
中藏蒙医执业人员必须取得执业证书并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册后方可从事医疗、预防和保健活动。第十六条 中藏蒙医医疗机构与西医医疗机构平等享有社会卫生资源。
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应当将非营利性中藏蒙医医疗机构列入医疗保险服务定点单位。
经批准研制的符合国家标准的中藏蒙医制剂,可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在本单位临床使用。第十七条 职称评审机构在评定名老中藏蒙医的专业技术职务时,应当注重考核中藏蒙医基础理论和临床水平。第四章 教育与科研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科学技术等行政管理部门,加强中藏蒙医教育和科研工作。第十九条 中藏蒙医医学教育机构应当加强中藏蒙医基础理论教学,重视总结中藏蒙医实践经验,培养具有中藏蒙医专业理论和实践经验的中藏蒙医专业技术人员。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中藏蒙医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培养中藏蒙医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技术骨干。对文化水平较低的中藏蒙医人员,应当通过继续教育提高其文化知识和专业理论水平。第二十一条 鼓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者丰富实践经验的中藏蒙医专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开展师承教育,带徒授业。第二十二条 鼓励社会力量开办中藏蒙医学校。
社会力量开办中藏蒙医学校必须具备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办学条件,经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物证鉴定人职称是副高级职称吗?
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专业类别分为公证员和司法鉴定人。公证员是指符合法定条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司法鉴定人是指在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明确对应关系
明确各级别职称名称及原司法鉴定人职称与统一后的司法鉴定人职称对应关系。
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公证员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四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一级公证员。
司法鉴定人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初级司法鉴定人、中级司法鉴定人、副高级司法鉴定人、正高级司法鉴定人。
司法鉴定人职称按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分为四个专业方向,分别为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其中,法医类的职称名称为法医师、主检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任法医师。其他专业方向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初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等。
原司法鉴定人职称与统一后的司法鉴定人职称对应关系为:原助理工程师对应初级司法鉴定人,原工程师对应中级司法鉴定人,原高级工程师对应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原正高级工程师对应正高级司法鉴定人。法医类司法鉴定人职称名称不变。
动态调整专业设置
根据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实际,动态调整职称专业设置。对从业人员数量较大、评价需求稳定、发展良好的专业,持续稳定开展评价工作;对发展势头良好,评价需求旺盛的新兴公共法律服务行业,符合条件的增设为新的职称专业;对未来评价需求缩减、从业人员减少的专业,及时调整或取消。
注重德才兼备
要以德为先,把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评价标准的首位,要求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坚决拥护中国 *** 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爱岗敬业,科学公正,勤勉尽责。
通过个人述职、年度考核等方式加强对职业道德、从业操守等方面的评价,强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社会责任,对学术和执业不端行为实行“零容忍”。
突出对能力水平和实际贡献的评价
坚持“破四唯”与“立新标”并举,根据公共法律服务职业特点,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的倾向,突出评价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专业能力、业绩和贡献。
不把论文相关指标作为申报职称直接判断依据,解决在成果评价中过分依赖论文、论著的问题。
推行代表作制度,结合实际建立成果代表作清单,淡化数量要求,注重公共法律服务人才所做工作的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
引导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不断更新知识,创新思路,提高专业能力,积极投身法治建设。
实行分类评价
分类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评价标准,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
对于公证员,探索引入公证书、理论文章、指导案例、创新业务等成果形式,重点考察独立承办业务、理论和实务研究、指导业务开展、加强公证机构管理等方面的能力以及办理公证的质量、数量,开拓新型公证业务,办理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开发编制业务软件,开展指导培训,发表指导性业务案例等工作成果质量。
对于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意见书、指导案例、参与完成技术管理、参与完成技术项目、制定标准规范、参与法律援助、出庭质证、专家辅助人出庭、参与公益鉴定活动等可作为业绩成果条件;重点评价司法鉴定实务数量、解决疑难复杂司法鉴定案件、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入选国家和京津冀专家库成员、新技术新 *** 运用、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工作经验和能力水平。
制定省级标准
在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行业属性、岗位特点及我省实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司法厅深入调查研究、反复论证,科学制定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评审条件由省司法厅研究制定,于2022年2月底前印发执行。
丰富评价方式
建立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个人评价和团体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机制,通过考试考核、个人述职、面试答辩、业绩展示、案卷抽样评估等多种方式开展评价,为涉密部门和特殊技术人才开辟特殊通道,采取特殊评价办法。
拓宽职称评价渠道
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限制,畅通各类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才的职称申报渠道。
民办机构与公立机构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公立机构中各种方式使用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在促进法治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适当放宽学历、科研能力要求,重点考察工作业绩。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放宽资历和任职年限要求,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不得参加公共法律服务人才职称评审。
对在公证机构改革中由行政编制转为事业编制的公证员,可不受职称层级限制,依据学历资历条件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评审相应级别职称
2022年青海省人民医院职称评审几时开始
2022年1月6日。2022年青海省人民医院职称评审是2022年1月6日开始青海省职称评审机构,在2022年3月底前全部完成,原则上不得推迟。对确有特殊情况需调整时间青海省职称评审机构的,应书面征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青海省卫生职称评定,该怎么选择评委会?
一般卫生系列职称评审,选择从事专业相关的评委会即可。而且这些工作都是由单位人事部门上报卫健委,建议咨询所在区卫健委。
青海省初级职称评定怎么办理?
西宁市人才开发交流中心初级助理工程师即初级职称评审
申报条件及相关事宜
一、受理范围
在西宁市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流动人员及档案在青海省职称评审机构我中心 *** 人员。
二、申报条件
1)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可申报助理工程师青海省职称评审机构,档案需存放至我中心;
2)大专院校毕业见习期满从事本专业工作两年可申报助理工程师;
3)本科院校毕业见习期满可申报助理工程师。
(见习期为一年)。
三、提交材料
1)符合上述申报条件者,全日制本科、大专学历者需填写《青海省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一式两份;中专、五大类毕业生,需填写《青海省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两份;
2)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学位证复印件一份;
3)近期免冠小2寸彩色证件照1张;
4)有继续教育证书者需提供原件;
5)其青海省职称评审机构他条件以当年职称评审文件的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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