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高级教师评审需要什么条件?
评高级教师需要条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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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2、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3、身心健康。
二、具体标准条件:
1、工作能力突出:能对所教学生根据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引导学生健康成长,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2、理论知识扎实: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3、教学成绩显著: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改、教学 *** 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
教科研工作
具有较强的教科研能力,善于在教育教学实践中进行总结、归纳和反思。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专著或译著。
2、在市级及以上公开刊物独立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2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在省级及以上刊物发表,或获得省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教育学会、研讨会组织的论文评比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3、在省级及以上刊物独立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1篇,另有在市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含教育学会、陶研会)组织的论文评比中获二等奖以上或省级三等奖以上的论文1篇。
4、“师徒结对”的要求,任现职以来,有计划地指导2-3名青年教师,被指导对象在教育教学等方面取得明显成绩。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高级职称
青海省2022年职称评审时间
对于通过考试和认定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考试和认定通过之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2022年度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材料时间为2023年1月至3月,2023年6月底前完成评审。
中学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中学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之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自治区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中小学教师的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坚持以师德、能力、业绩、贡献为主要依据,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引导教师做好教学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为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特别优秀的教师,可以破格评审高级教师资格。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自治区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包括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少年宫等)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四条 按照本条件评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中学高级教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职业道德要求
拥护中国 *** 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禁行性规定》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认真履行教师职责,严谨治学,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学风端正,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具有团队精神。
第六条 教师资格要求
具备相应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
第七条 学历、资历要求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学位,受聘中学一级或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岗位满2年。
(二)具有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受聘中学一级或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岗位满5年。
(三)初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受聘中学一级或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岗位满5年。
(四)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学位),是指国民教育序列中与申报学科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学位)。所学专业与申报学科不同的(幼儿园教师除外),须有申报学科累计1年以上的进修经历或结业证书。中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任教学科与高级教师申报学科不同的,须有高级教师申报学科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历。
第八条 考核要求
具有良好的业务能力和身体心理健康素质,能较好地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且至少有一次被评为“优秀”等次。
第九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计算机应用能力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内人发[2007]61号)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破格条件要求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等条件的限制,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1.符合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当年职称评审文件规定的破格条件;
2. 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优秀班主任”、“全国优秀德育工作者”等称号之一者,同时,获得盟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或优秀教学能手称号;
3.获得“自治区劳动模范”、“自治区优秀教师”、“自治区优秀教育工作者”、“自治区优秀班主任”、“自治区优秀德育工作者”等称号之一者,同时,获得自治区级以上学科带头人或优秀教学能手称号。
(二)破格评审业绩成果参照正常晋升条件,已用于破格的条件不能作为评审条件重复使用。
第十二条 转系列要求
(一)其他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拟评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须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后,在中小学校教师岗位或在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岗位工作满2年,方可转评同级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其业绩成果以中小学教师岗位工作的业绩、成果为主,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论文等业绩成果仅作参考。
(二)转系列满1年后,具备本评审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等相应要求,可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第十三条 调入人员要求
由党政机关调入中小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三年之内之一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可不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限制,可以根据本人的学历和业绩成果等条件,比照同类人员申报副高级及以下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在国家机关工作的时间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以后按正常程序、条件申报。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或在本评审条件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延迟申报:
(一)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视情况,延迟1?2年申报;其中,开展有偿家教、校外补课的,延迟2年申报;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谎报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徇私及舞弊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延迟3年申报。
(二)受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准申报;
(三)任期内受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处分期已满者,延迟3年申报。
(四)任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延迟2年申报;未定等次者,延迟1年申报。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五条 学校教师
(一)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
1.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必备的专业技能,胜任本学科教学工作。
2.从教以来,担任过1次以上循环教学工作,或担任过2届毕业班教学工作(音乐、体育、美术、科学、综合实践等学科教师除外)。完成自治区规定的年度教学工作量。其中,中层干部、班主任课时不少于专任教师课时的1/2;校级副职领导至少担任一个教学班的学科教学任务;校级正职领导每年听课不少于80课时;因课程计划、学校规模等原因而课时量较少的学科,任课教师须有其他与教学有关的工作量作为补充。
3.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或教务主任、政教主任、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少先队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负责人)工作2年以上,并胜任工作。
青海省2008年中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定有那些条件?
青海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中、高级职务资格评审条件 总则 一、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教学水平,建设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中小学教师队伍,促进基础教育的发展,结合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的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按照本评审条件经评审合格并获得相应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表明已具备相应的教学水平和能力,其专业技术职务由所在单位根据岗位设置情况自主聘任。聘任后的职务工资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三、中学中、高级和小学(幼儿园)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中学一级教师、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中学高级教师。 四、本评审条件中所指“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是指全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含企事业单位和民办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各级教研、电化教育机构和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具有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 五、本条件由申报条件、评审条件组成。申报条件主要包括职业道德、学历、资历、考核等基本要求,属资格审查范围,由各级人事、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评审条件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和教学业绩等内容,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 分则 申报条件 六、中小学教师必须拥护宪法,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努力钻研业务,全面、熟练地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推行素质教育,并积极实践现代技术教育,科学、合理地利用、整合教育资源,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好。师德和教学水平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在乡以下学校或薄弱学校连续任教10年以上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申报。 七、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 八、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任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任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4年可申报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职务;任中学一级教师5年可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小学教师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担任小学高级教师5年以上,可按比例推荐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 不具备合格学历的,暂按下列规定执行: ㈠具有大专学历,在高中岗位任教,并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的教师在申报职称时按正常晋升对待。 ㈡职业高中实习指导教师取得中专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的,按正常晋升对待。 九、取得以下学历(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㈠取得中专学历,在小学(幼儿园)任教,见习期满,可认定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职务;任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3年可认定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职务。 ㈡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教学工作3年,可认定中学二级教师职务。 ㈢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见习期满,认定中学二级教师职务。 ㈣取得硕士研究生学位,见习期满可认定中学一级教师职务。 十、申报中、高级教师职务须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免试按青人专字[2001]167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乡以下(不含乡)学校教师暂不作要求。 评审条件 十一、中学一级教师、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评审条件: ㈠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必备的理论知识,积极推行素质教育,努力并研究掌握教学规律,深入钻研教材,具有一定的教研能力,教学 *** 得当,能够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经学校考核,教学效果好,师生公认。 ㈡具有较丰富的班主任工作经验,注重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所带班级具有良好的班风和学风。 ㈢具有承担公开课的能力,任职期间承担公开课4节以上,其中1节为学校或学区考核小组认定的优质课。 ㈣任现职以来,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一类地区: ⒈获得县级荣誉称号或教学成果、教学竞赛二等以上奖;获得校级荣誉称号,并在公开报刊发表专业论文1篇或有2篇论文在内部刊物发表;担任班主任工作五年以上,所带班级获得县级以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2次。 ⒉获得地(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研究、教学论文比赛二等以上奖;艺术、体育、劳技类教师,在普及和提高学校艺术活动、体育运动水平及指导学生社会实践方面成绩显著,获得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的表彰奖励。 ⒊参加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骨干教师培训班学习1个月以上,并获得校级荣誉称号2次或年度考核优秀1次。 ⒋在海东地区各县和西宁市大通、湟源、湟中县的乡及以下学校连续任教15年以上,并获得校级荣誉称号2次。 二类、三类地区(略) 十二、中学高级教师资格评审条件 ㈠具有本学科系统的丰富的教学经验,及时掌握新知识和科学的教育教学 *** ,注重学生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大力推进教学改革。 ㈡能熟练担任一门主干课程的教学工作,具有承担和组织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是学校本学科教学工作指导者和学科带头人,能积极和指导中、初级教师开展教学工作,教学效果特别显著。 ㈢在班主任工作、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方面有比较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做出了显著成绩。 ㈣具有承担公开课的能力。任职期间承担公开课4节以上,其中2节为学校考核小组和县级教研部门共同认定的优质课。 ㈤任现职以来,在教学工作中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之一: 一类地区 ⒈获得省级荣誉称号;获得地(市)级荣誉称号并公开发表专业论文1篇;获得县级荣誉称号并公开发表专业论文2篇;获得校级荣誉称号2次或年度考核优秀1次,并公开发表专业论文2篇;担任班主任工作5年以上,所带班级获得地(市)级以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⒉获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研究、教学论文比赛3次以上奖,其中一项为二等以上奖;获得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研究、教学论文比赛3次以上奖,其中有1项为一等奖;获得地(市)级以上教学成果、教学竞赛奖2次。 ⒊重视培养学生综合素质,所培养的学生在全国性的学科竞赛、科技评比、小发明等活动中获得1次二等以上奖或艺术、体育、劳技类教师,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汇演、汇展、体育比赛和学科竞赛等活动中获得1次二等奖,并公开发表专业论文2篇。 ⒋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参加国家级骨干教师培训取得结业证书,并在公开刊物发表专业论文3篇。 ⒌在该地区乡及以下学校连续任教15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2次,并获得学区荣誉称号2次。 二类、三类 地区(略) 十三、专门从事教学研究、电化教育、教学装备工作人员和按事业单位管理的教育督导人员,乡学区专职教育管理人员,要认真完成教学研究和教育管理工作,努力为教学之一线服务,经常组织观摩教学,帮助广大教师钻研、掌握教学大纲和教材,不断教学 *** ,积极承担公开课、讲座和示范课。申报职称时,在专任教师的正常评审条件外,申报中级职务增加1篇专业论文,申报高级职务增加2篇专业论文。 附则 十四、一类地区的条件为全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基本条件,二、三类地区的条件为地区性照顾条件。二类地区教师符合一类地区条件,三类地区教师符合二类地区条件,均可推荐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十五、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资历、考核、专业理论、工作经验和能力、业绩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十六、评审条件中所指的业绩必须是任现职以来获得的;荣誉称号指与教育教学工作有关的奖项,获奖项目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论文集论文只计1篇,并对论文质量严格把关。 十七、学校对各类教师所规定的更低教学工作量标准,须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定认可。 十八、近三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推荐评审: ㈠受过警告以上处分不满2年者; ㈡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教育教学事故者; ㈢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者; ㈣有抄袭、剽窃他人论著、成果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或谎报业绩成果者; ㈤严重渎职、造成较大事故或较大经济损失者。 十九、本条件由教育厅、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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