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青海省私协是评审职称的吗,创造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青海省私协是评审职称的吗,促进我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各级人民 *** 应当把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第三条 各级人民 *** 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的职责,严格执行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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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调有关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工商业联合会应当充分发挥民间商会的作用,积极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提供服务。

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应当遵循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协助当地人民 *** 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做好服务工作,依法维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应当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青海省私协是评审职称的吗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各级人民 *** 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以及在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合法权益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权益与保护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依法享有下列经营自 *** :

(一)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青海省私协是评审职称的吗

(二)决定机构设置、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

(三)决定用工条件、形式、数量、期限和劳动报酬,订立、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

(四)承包、租赁或购买、兼并其他企业,与不同地区、行业、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或个人进行合作或联合经营;

(五)同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国外投资办企业;

(六)取得商品自营进出口权或选择外贸 *** 企业;

(七)参加 *** 或有关部门组织、举办的技术贸易洽谈、商品展销、技术培训及其他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自 ***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市场准入待遇,有关部门对其提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经营申请,应当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从事个体经营和开办私营企业,可以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实行前置审批的特殊行业除外。第十条 经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和私营企业的名称受法律保护。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经营场所及其设施。

因国家建设需要提前收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拆迁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妥善安置和补偿。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在评选先进和劳模等方面享有与国有企业职工同等的权利。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在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办理结算等方面,享有与国有企业同等待遇。

各级人民 *** 应当鼓励组建多种形式的贷款担保机构,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和执业资格考试或评审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对通过资格考试或评审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颁发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第十五条 鼓励和扶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技术创新,参与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经营、开发,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在申报科研和技改项目、申请科研成果鉴定和奖励、申请科技贷款、高新科技产品的认定、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享有与国有企业和科技开发机构同等待遇。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因商务、学习考察、短期培训、技术交流等事务需要出国(境)的,经所在地的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签署意见,向户籍所在地的州(地、市)、县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出国(境)手续。非本地户籍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在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并取得《暂住证》的,可向经常居住地的州(地、市)、县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出国(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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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城协职称评审含金量

中城协等非 *** 部门评审的职称主要在私企认可,含金量不算高,现在职称评审主要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审为主,认可程度也较高,而且可全国联网查询。其他协会、大型国企或机构也有职称评审,但社会认可度较低,主要在私企认可。

青海省2022年职称评审时间

对于通过考试和认定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考试和认定通过之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2022年度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材料时间为2023年1月至3月,2023年6月底前完成评审。